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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平共处五项原则
最后确定为: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、互不侵犯、互不干涉内政、平等互利、和平共处。1953年12月,在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时,周恩来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;1954年6月,周恩来在访问印度、缅甸期间,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,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。后来,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处理一般国际关系的准则,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,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。
资料来自《百年党史关键词》